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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進行修法
修法內容主要加強管制臭氧前驅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污染
以下為修法概要,摘自草案總說明:
1.修正條文第二條
新增管制揮發性有機物之對象及規模門檻
2.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規範管制對象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3.修正條文第三條
新增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集氣設施類型納入相關文件要求,包含如下
A. 公私場所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B.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新增應檢具集氣設施改善之內容。
4.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增訂名稱為合理可行控制技術,並新增以下內容
A.各合理可行控制技術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B.表面塗裝之鋼捲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C.表面塗裝之船舶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5.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新增規範集氣設施應核定操作參數項目。
檔案下載: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修正草案奉核0503無頁碼
敬請參考附檔提供之草案修正總說明及意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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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您於5月18日(四)下班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