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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一百零六條附表三、第一百零八條附件一、附件二提出修正草案修正草案
有下列修改事項:
1. 新增「監測服務機構」名詞定義,以界定其於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中所負責之操作維護角色。(修正條文第二條)
2. 修正重大違規者及強制設置者之廢(污)水自動監測設施持續正常運作滿一年且無其他重大違規或監測數據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者,得申請免除設施設置。(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3. 新增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傳輸用電、用水與水質數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條附表三)
4. 新增得委託自委託之日起前五年,無執行本法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之監測服務機構,設置、維護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並應將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記載於確認報告書,及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公開與處分相關之受託監測服務機構資料,及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變更委託監測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條之二)
5. 新增電子式電度表傳輸頻率及維護期間通報與紀錄義務規定,並規範連線傳輸不得安裝未經核定軟體模組,要求原始數據直傳且不得經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附件一)
6. 新增用電監測數據之量測頻率與監測紀錄值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附件二)
相關資料細節請參考附檔
請於9/30(星期二)中午前提供寶貴建議於意見單
檔案下載: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一百零六條附表三、第一百零八條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草案
意見單
本案聯絡人:全國工總 黃先生 [email protected]
※資料來源:全國工業總會